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临建办发()70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备案范围
在我县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外地已备案,但在我县未备案且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备案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
2、有完善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3、有2名以上(含2名)注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级别:房地产经纪人),或者1名注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级别: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含2名)注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级别: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4、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需提交材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2、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书复印件、租房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备案时间
年11月05日—12月05日
备案地址及联系方式
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市场服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