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药品监管立法的修订完善,如何在法律适用中正确适用和援引多项法律、如何引用新法和旧法?如何规范引用法条条款?
一、多项依据的引用
(一)引用的完整性
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应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二)并列引用顺序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如《药品管理法》,《行*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再如《行*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二、修订条文的引用
目前,现行《药品管理法》历经多次修订和修正。年9月20日通过,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年1月4日通过公布,年2月12日修订通过,年5月4日再次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年3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修正。另外,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尚未公布施行。
在历次修订的法律法规版本,如何引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别表述。监管执法文书引用修订的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如有关条文在修订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二)如有关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年通过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三)有关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根据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也可以简化为“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
三、第×项的表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中“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一)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如应表述为《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不应表述为《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如某条没有分款,而只有分项,则不写第第×款,写明“第×条第×项”即可,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若某条下有两款以上,则需注明“第×条第×款第×项”,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
(四)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
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
又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参考规定:
1.《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来源:食药法务笔记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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