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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首违不罚看看成都市市场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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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吴冰清实习生周吴*艳

“市场监管部门实行‘首违不罚’,让我们既明白了法律的尺度,又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今后我们一定要吸取教训,认真学法严格守法,坚决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在被执法部门告知“决定不予处罚”后,涉案当事人说。

一面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一面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教育代替处罚,通过“规范化+柔性执法”传递执法温度,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为市场主体稳健增长、轻装前行、安心经营吃了一颗“定心丸”,是当下助企纾困,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重要举措。

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青山”,保住“青山”,才能赢得未来。

去年底,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正式实施。今年上半年,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的15条助企惠企*策措施中,也明确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五张清单”、加大柔性执法力度,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新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和不予行*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同时实行原则上“能教育不处罚、能改正不罚款、要罚款按下限”,通过“有温度的执法”助企纾困,保护企业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

7月14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一年来,成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的不予行*处罚案件共计件。

哪些情况可以“首违不罚”?该局公布了首批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成都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金属制品文件柜”,使用“最佳选择”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质检报告》合格,每年抽查均合格,并获得过“产品质量稳定优秀企业”证书、“质量、服务、信誉AAA企业”证书等,但无法提供“最佳选择”相关证据。

当事人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并在被查当日就将“最佳选择”宣传用语删除。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决定不予行*处罚。

案例二: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成都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蓝莓叶*素脂压片糖果涉嫌虚假广告,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产品广告引证的关于叶*素的引用语“起到过滤蓝光、抑制氧化、预防病变等作用、有效预防身体衰老带来的各种病症,如心血管硬化、冠心病等症状”未标明出处,被查处后,网站的宣传内容已删除,点击浏览量22,线上无成交。

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教育,决定不予行*处罚。

案例三: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邛崃市某酸菜鱼餐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根据对外卖平台的监测,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对邛崃市某酸菜鱼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营业执照,但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11天。

经查,在过期的这段时间,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共计9单,金额元。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改正,立即延续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中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适用条件:“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2.尚未销售,或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元以下;3.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质量、标签等方面的其他违法问题;4.经营者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5.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之规定,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规范,并决定不予行*处罚。

案例四: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在自设网站宣传专利却未标注专利类型及专利号案

根据举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自设网站上,其产品“超能永磁变频两级压缩空压机”被宣传为“新一代的非对称专利线型”,但网页未标注专利类型及专利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超能永磁变频两级压缩空压机”产品网页未标注专利类型及专利号,但产品的专利合法有效。

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了整改,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点击量较低,社会危害性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教育规范,并决定不予行*处罚。

案例五: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新都区某快餐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钟某经营的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宣传有“CCTV央视推荐品牌成都口碑最好的*焖鸡连锁品牌”等内容,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经调查,该快餐店为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店,当事人在店铺内和外卖平台宣传的“CCTV央视网推荐品牌”为总店授权使用。总店和“央视网”签订有《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书》,双方有合作关系,不构成违法。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店铺销售的菜品标题为放大加黑的字体,其宣传的“成都口碑最好的*焖鸡连锁品牌”并未在其平台店铺使用放大加黑的字体,案发后已进行整改。

鉴于该店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时间较短,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未作显著标注的,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教育规范,并决定不予行*处罚。

案例六: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支队根据投诉,对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使用“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线索进行核查。

经查,该公司于年1月27日在官方微博中使用“迎冬奥”及“#北京冬奥会#”等用语,2月1日,主动对该文章予以修改,删除了相关奥林匹克标志,期间,该条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链接浏览量共计29条。事后,该公司组织员工开展了针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情形,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案不予立案,对当事人予以行*告诫,并将结果告知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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