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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全攻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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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执法中,执法文书的送达一直是一个难题,无效送达将直接导致行为无效,而有些新手对送达的方式理解不透,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错误,为此,笔者根据《行*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制作了这份送达攻略,供执法新手参考。

在行*执法中,如果相对人是配合行*机关的,则执法文书的送达并不存在障碍;如果是下落不明的,采用公告送达也不存在障碍;然而对于故意拒收者,由于行*机关并不能采用强制签收的方式,就造成了诸多送达难题,而无效送达则会造成行*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带你一起探讨如何破解送达难题,实施有效送达,理清送达过程中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送达方式的法律规定

《行*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实务要点分析:

.本条是行*处罚中关于送达的根本规定,虽然它规定的只是《行*处罚决定书》,但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执法文书的送达,也要按此规定执行。

2.当场交付当事人,是首要方式,这里的“当场”,并不是一定要在违法行为的现场或者某个特定的现场,而是要求送达人员与受送达人“面对面”,即直接送达。

3.行*机关做出决定时,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宣告后即时交付当事人,送达完成,多发生于当场处罚。

4.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7日内送达,这里的“7日”,首先根据行*处罚法规定,是指的是工作日;其次,指的是自做出决定到实施首次送达行为的期间,即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做出送达动作,而不是要求7日内送达完成。举例而言:邮寄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将执法文书交付邮*部门;公告送达的,应当的7日内进行公告等等。

5.这里要注意的是行*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应当是行*处罚决定的做出日期(与行*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日期相同,实务中很多同志往往把打印日期作为落款日期,与负责人批准日期不符,这是错误的),当天不算,第二天即7个工作日的起算日期,七日内做出相应的首次送达动作,倘若案卷材料显示首次送达动作记录的日期与决定书的落款日期间隔大于7天,则属于送达期间违法,会导致无效的后果。

之所以说是七日内做出首次送达动作,原因在于直接送达可能出现送达不能而转换送达方式的情况,邮寄送达可能出现延误(比如受疫情影响),公告送达则有更长的期限,所以,只要七日内做出送达动作,即符合规定。

6.明确了非现场送达的具体规定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包括了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及位阶

行*处罚法规定了非现场送达的规则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固然各个行*执法部门多制定了自己的执法程序,如《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规定》等,但其中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还是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母本,至多将送达范围扩大到所有执法文书,同时对送达方式进行一些细化,因此,我们的分析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具体送达方式之间,有不同的送达位阶,上一个位阶的方式不能送达或送达困难的,方可适用下一个位阶的送达方式,全部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

(一)第一位阶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和电子送达,即“面对面”送达。

直接送达的实务要点分析

.谁是合格的受送达签收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合格签收人是本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署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的代理人。需要注意的是同住的成年家属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员工,而且只有在直接送达时其本人不在的情形下,方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实务中就要注意取得关于同住的证明材料和成年证明材料,比如对个体工商户中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如果案件调查中已取得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证明,在当事人不在时,由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签收,也是合法的。比如在一起无照经营案件中,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中,可以询问一下店内员工几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出现夫妻、父母、成年子女等,是可以视为同住的成年家属,而其他亲戚关系则不可以认为是家属关系。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格签收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内设负责收发的部门、人员)。其中收发部门由于难以取得相关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一般适用于邮寄送达的方式,接受邮*部门送达相关邮件的,可以视为当事人负责收发的部门或人员。如果有证明材料,也可适用于直接送达文书的签收。

2.实务难题之一: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怎么办?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情况,比如个人拒绝签收,法人见不到法定代表人,也无合法的代收人等等,从而出现送达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见到合格的签收人,可以邀请证人见证,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注意拍照录像应当清晰显示送达要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法的送达见证人有两类:一是基层组织代表,即*府部门中的办事处、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二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一定是与当事人有直接身份隶属关系或直接工作的单位的代表。代表是指受单位指派作为见证人的工作人员(未经单位同意的个人行为无效),其他人员则不具备送达见证人的资格。此情形下应当在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见证人身份来源及单位指派过程。除此之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是不能作为送达见证人的。

如果合法送达期间内见不到合格的受送达人,应当记录直接送达不能的过程,视为无法直接送达,采用下一个位阶的送达方式。

3.实务送达难题之二:异地送达可否直接认为直接送达存在困难。

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通过公开的司法判例,主流的法院观点是从执法成本和效率出发,异地送达是可以认为是直接送达存在困难,因而采用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方式的。

但这个异地,究竟应该从哪个级别的行*区域来判断,却没有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还是要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即以执法成本和行*效率为总体原则,以地市级行*区域为一般判断标准,结合送达机关与受送达人的距离进行综合判断。例如送达机关位于两省(市)交界处,受送达人虽然是异省(市)企业,但距离很近,还是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因为法律规定的送达首选方式就是直接送达。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异地送达可以视为直接送达存在困难,但决不构成无法送达,如果因为直接送达存在困难而采用的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而无法送达的,还是要克服困难,进行直接送达,而不能径直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因为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而不是送达存在困难,这是最容易出现送达错误的地方,在下步公告送达部分,我们再详细解释。

电子送达的实务要点:

电子送达方式是适应时代发展和提高效率的需要,而通过《行*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新的送达方式,其实质还是直接送达,只不过表现形式为数据电文而已,实务中的要点是:

.应当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以主动申请或签署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的方式进行授权;

2.所发送的应当是加盖公章的不可更改的电子数据;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发送电子数据,同一文书原则上只采取一种电子送达方式,如果送达后无法确认该种方式送达效力的,可以继续采取其他当事人认可的电子送达方式。

4.发送工具:采取即时通讯工具送达的,应当通过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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