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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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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辛继召深圳报道7月1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发布《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简称《适用规则》),自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广州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南沙金融工作局、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参照本规则实施。


  为明确界定地方金融监管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规则》明确规定: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处罚、给予何种行*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处罚的权限。


  为规范行使行*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使地方金融监管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等原则。


  关于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等级,《适用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处罚裁量等级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就具体适用情形作了规定。《适用规则》在第十条规定了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适用规则》还在第十一条规定了混合情形的裁量原则。


  其中,《行*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的通知》提出要“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因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相关违法行为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般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绝大多数违法行为不宜适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称,目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业对象中,仅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相应的监管法规、规章,此次修定补充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行*处罚裁量标准。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授权,补充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府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行使行*处罚权的裁量标准。此外,制定了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处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年10月,《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组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年11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指导一线执法人员从细从实开展执法及处罚工作,统一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尺度。


  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府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行使条例赋予的行*处罚权力。


  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施行,对行*处罚的裁量有了新的规定,突出了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适用上述变化、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适用规则》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以下为全文: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广州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南沙金融工作局、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处罚、给予何种行*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属于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


  (一)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实施累计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十二条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下不含本数;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不含本数。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三条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


  第十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处罚告知书、行*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行*执法监督检查、行*执法评议考核、行*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粤金监规[]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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