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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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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府网

国办发〔〕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府规章外,由行*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行*规范性文件是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府形象。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府公信力。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建设法治*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防止乱发文件

(一)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许可、行*处罚、行*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二)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三)严格制发程序。行*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四)认真评估论证。全面论证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起草行*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五)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六)严格审核把关。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保证。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和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七)坚持集体审议。制定行*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地方各级人民*府制定的行*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府部门制定的行*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八)及时公开发布。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府公报、*府网站、*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管理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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