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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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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税务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研究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在汇总市场监管领域16个主要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立足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基本手段的定位,按照检查领域、检查对象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部门联合抽查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选取对企业检查频次高、干扰大且适合合并检查的事项,经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清单》共有35个抽查领域、74个抽查事项,每个抽查事项均明确了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便于联合检查的实施。其中,配合部门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抽查事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配合部门。

《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二、联合抽查的实施方式

(一)制定本地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参考《清单》内容,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突出风险等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将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并适当调整抽查事项及发起部门、配合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参与部门范围,切忌贪大求全。

(二)科学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抽查事项的发起部门要按照省级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确定抽查工作安排,并报当地人民*府汇总统筹后,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符合本地监管实际,通过联合抽查提高监管效率,不要盲目追求参与部门多、事项“全覆盖”,不搞“应景式”监管。

(三)统筹组织临时联合抽查。

对于本地区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由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要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进行,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

(四)做好联合抽查实施工作。

发起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执法程序规定。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资料等,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

发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抽取比例,通过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与配合部门分别抽取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匹配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分配检查任务,提高检查效率。各部门要提前做好数据共享、资料互通工作,确保抽查检查顺利进行。

(五)实现抽查检查结果统一公示。

联合抽查结束后,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

三、有关要求

(一)推动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意见》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年年底前,要逐步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各地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二)强化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委、*府统一领导下,统筹配置、合理使用执法资源,保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有效监管。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大部门联合抽查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知晓度,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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