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不合理罚款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15号)有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
市场监管总局
年8月19日
附件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法规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部署,拟对以下行*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根据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修订)。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审核
于*张丽娟
编辑
*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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