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某公司涉嫌在网上宣传、销售某油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遂前往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某公司的库房内存放有蜂蜜礼盒10箱共瓶,标识出厂单位为某公司。经核实,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某公司未取得蜂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先后两次从该公司大门口附近的养蜂人赵某处购进蜂蜜余斤,安排该公司工作人员用公司原先准备申请蜂蜜生产许可的旧包装灌装了10箱蜂蜜共瓶,后用该公司某油灌装生产线的激光打码机给这瓶蜂蜜的瓶底上打印了生产日期,存放在该公司库房。蜂蜜成品包装上标注了净含量、成份、执行标准、贮存方法、保质期、出品单位及地址等内容。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蜂蜜成品的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和销售后的收款账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亦未收到关于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蜂蜜的行为造成社会和人员危害的投诉。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公司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某公司没收违法生产的蜂蜜10箱共计瓶、处以人民币元的罚款的行*处罚。
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金昌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金昌市人民*府审查后维持了该行*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处罚的作用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行*处罚决定,明确法之所禁、行之所止,取得惩处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支持行*机关依法行*的同时,通过释法明理,既让行*相对人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又积极为行*相对人和执法部门之间搭建沟通桥梁,通过答疑解惑,进一步畅通了市场经营主体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渠道,体现了司法的能动与温度。
供稿:行*庭图片:网络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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