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价倾销,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以下是文件全文:
为贯彻落实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年8月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