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美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相关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医疗美容良好秩序,特对我市各医疗美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主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1、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超出备案项目范围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2、医疗美容机构从业人员无医师资质不得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不得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3、生活美容服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二、严格防范医疗美容服务虚假宣传行为
1、不得利用会议、讲座、电话、健康咨询、上门推销等途径,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或宣讲会、推介会、展销会、展览会等场合,不得利用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2、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定、虚假抢购等营销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3、不得通过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