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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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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和省局《年全省市场监管法治工作要点》要求,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征集活动。

经初选、专家评审和复审,江苏省局近日公布了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

H公司、澳门Q公司、段某、尤某不服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准予

变更登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典型意义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此丧失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其权利义务受到影响,故与变更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申请材料中签字,构成公司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称锡山区局)收到H公司提交的、将原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尤某变更为毕某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两份日期为年5月13日的H公司股东决定,H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H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其中,股东决定载明“免去尤某H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务,同时免去董事的职务。委派毕某担任H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H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为澳门Q公司,澳门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毕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提交的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未加盖H公司的公章,有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毕某签字。且因原法定代表人尤某拒绝移交H公司原纸质营业执照和公章,毕某特向锡山区局作出书面说明。锡山区局于当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核发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从尤某变更登记为毕某。年8月21日,该局在扬子晚报登报公告H公司原持有的营业执照作废。

H公司、澳门Q公司、段某、尤某对锡山区局作出的、将H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尤某变更为毕某的登记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四申请人与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为:案涉争议的H公司是由股东澳门Q公司单独出资设立;段某和毕某是夫妻,且同为澳门Q公司股东和行政管理成员;尤某为变更登记前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某为变更后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于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在H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经继续委派可连任”,因此H公司的董事长即为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澳门Q公司委派产生。

四申请人请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理由是:1、变更材料中缺少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澳门Q公司委派毕某担任H公司董事长的决定是否有效,应根据澳门Q公司章程和澳门法律进行确认,毕某是澳门Q公司行政管理成员,仅有其签字的上述决定无权代表澳门Q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澳门《商法典》;3、由于变更材料中股东决定无效,因此毕某非H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表H公司签署变更登记材料;4、H公司的原公司章程将毕某登记为澳门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错误。故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审查义务,错误地进行了变更。

处理结果

复议过程中,毕某代表H公司、澳门Q公司向复议机关自愿撤回两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通过审查H公司、澳门Q公司的公章和公司章程等材料,确认毕某在法律上有权代表H公司、澳门Q公司,因此予以准许,作出终止决定。针对段某的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无利害关系,遂驳回其复议申请。针对尤某的申请,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其作为原法定代表人,在变更登记中被免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权利义务受到影响,应当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已经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要求变更登记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必须同时加盖公司公章,与民法基本原理并不符合。因此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决定。

案例2

丰县某公司不服丰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典型意义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内容的合法来源,办案人员网络查询不到其宣传依据,仅此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虚假宣传。本案执法人员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国家有关部委取证,同时调查了当事人的部分客户,综合多方面证据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假宣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基本案情

年6月14日,丰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称丰县局)接丰县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案件线索,称某公司涉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有荣誉牌匾九块,其中一块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合法来源。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年3月22日由北京某科技公司投资并控股成立,年6月在丰县凤城镇某门面房内从事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牌匾及大幅照片等作商业宣传。在其经营场所东墙挂有九块荣誉牌匾,其中涉案荣誉牌匾宣传内容为:“权威认证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百强企业诚信档案编号:cx工信部商务部国资委发改委联合评定。”据当事人供述,该荣誉牌匾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年颁发。另查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年被国家民政部以“度、年度、年度未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为由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丰县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所宣传曾获荣誉的合法来源信息,在相关部委官方网站也查询不到该信息。当事人宣传与事实不符,年3月3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县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丰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从官方网站查询信息是取证的一种手段,但网站公布的信息不等于全部信息,不能仅仅因为从网站查询不到就认定当事人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此认定“虚假”的证据不足,故撤销了丰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丰县局针对证据不足的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年度评定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百强企业”名录,上述国家部委均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证明上述部委均未参与过相关荣誉的评定工作。办案机关又对在当事人处办理贷款的相关客户进行随机调查,了解当事人的业务办理流程、所作宣传对相关公众的影响等。

年6月28日,丰县局根据调查认定的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丰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沈某认为某区市场监管局未履行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转交给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因不属于本机构工作职责而置之不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处理流程,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引发履职风险。

基本案情

年5月31日,沈某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W区市场监管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沈某在邮寄面单上填写的收件人为“W区市场监管局X分局办公室”,邮件查询记录显示该份邮件6月1日由X开发区管委会收发室签收(W区市场监管局X分局与X开发区管委会在同一地址办公)。截至7月8日,沈某未收到W区市场监管局任何答复,认为W区市场监管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W区市场监管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W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其对外公告的《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指定“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为该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还公示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沈某未向其公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W区市场监管局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信件,不存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沈某的复议请求。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苏政办发〔〕号印发实施,苏政办发〔〕50号修改)规定,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本案中,W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收到了该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邮件,应及时转交给W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避免W区市场监管局不能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W区市场监管局虽在复议过程中(年8月2日)对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但超出了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复议决定:确认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例4

R医疗器械咨询服务部诉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案

典型意义

当事人虽为咨询服务机构,并不直接销售产品,但其通过夸大效果等多种欺骗或引人误解的方式介绍某产品,并引导消费者到该机构负责人经营的另一机构购买该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虚假宣传行为予以查处。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隐蔽,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调查询问、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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