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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结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教育培训机构营销宣传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停发校外培训广告
1、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含高中)校外培训广告一律停发。
2、停发的媒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主流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