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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发布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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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网站为提升担保品违约处置效率,规范违约处置流程,维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中央结算公司制定了《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市场成员使用在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担保品的相关业务,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委托公司办理担保品违约处置以实现担保物权的,适用本指引。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1.总则1.1为规范担保品违约处置流程,维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依法做好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1.2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市场成员使用在中央结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担保品的相关业务,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委托公司办理担保品违约处置以实现担保物权的,适用本指引。1.3担保品违约处置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1.4业务办理过程中,市场成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1.5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1.5.1担保品:是指市场成员在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使用托管在公司的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1.5.2质权方:是指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接受担保品质押的一方。1.5.3出质方:是指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提供担保品的一方。1.5.4协议折价:是指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与出质方协商一致,委托公司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折算办理相关担保品过户。1.5.5拍卖:是指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委托以公开招标竞价方式出售相关担保品。1.5.6变卖:是指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委托公司以公允价值或出质方同意的价格向质权方或第三方市场成员出售相关担保品。1.5.7公告日:是指公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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