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公益爱心 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5%b5%e6%98%8e%e5%9b%bd/23354490?fr=aladdin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建议、劝告等行政指导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案件查处的具体管辖分工作出规定。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依法没有管辖权的除外。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属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管辖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管辖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不得以退回等方式再自行移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接到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除外。
第十二条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由原发照、发证或者批准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举报的,可以自行管辖;管辖困难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移送其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包括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住所、电子商务平台登记的经营地址以及其操作互联网终端运营网店的上网IP归属地址、发货地址、仓储地址等。
广告等违法行为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检查或者调查,不得阻挠。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申请回避的,除当场决定外,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十六条除责令当场改正外,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有必要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委托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来函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举报时,认为情节复杂的,可以报请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节 立案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登记,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材料、举报材料、其他机关移送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相关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