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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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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医药报」

□徐进

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基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内容,本着总体稳定、小幅调整原则进行修订,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适用本规定。”这标志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即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规定》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社会监督原则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公开原则,不仅要做到处罚依据公开、身份公开,而且要做到处罚程序公开、处罚文书公开、处罚结果公开。只有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开,才能增强行政处罚的透明度,为全社会对行政处罚进行有效监督提供有利条件。贯彻落实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明确行政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通过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更广泛地普及执法原则,提升行政相对人的自觉守法意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监督原则,不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还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或者检举。

在过去的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各地积极探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如开发行政处罚文书网上制作系统,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处罚文书公开栏目等。但由于规定不明确、公示系统不完善等原因,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规定》着眼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上升到法规层面。《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在办案机构与被处罚对象在同一个省(区、市)的情况下,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还对公示的内容、时限、终止等动态管理办法作出规定。

《规定》将原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软指标”变成了被法规约束的“硬任务”,对不及时准确规范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授权省级药监部门出台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在笔者看来,行政处罚信息要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将给执法办案人员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公示期内都将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这就要求,广大药监执法人员在今后的稽查办案中,必须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行刑衔接紧密、文书格式和用语规范、逻辑严密,经得起社会监督。同时,要随着行政处罚案件的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纠正错误等情形,及时登录公示系统,对公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学习领会《规定》精神,自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规定》全面准确及时落实到位。(作者单位: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管局)

延伸阅读

《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信息公示期限。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公示。

二是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规定公示已满一定期限,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受到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是规定信息公示救济路径。参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后,撤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制度。

四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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