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设七章七十九条,确立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原则,对各类型证据从收集调取到制作保存的具体规则进行了细化,还特别强调了电子数据及其取证存证的相关规定,给广大权利人带来利好消息。
01
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定证据地位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类型之一。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移送的案件中,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均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02
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
《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对于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规定》的出台,肯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取证固证的基本方法,距离权利人对电子证据的深切诉求又近了一步。细细研读《规定》后,小编发现,权利人想要做到“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兼具高效快捷性价比高的实际需求,其背后必须有一个好用的取证存证工具作为支撑。今天我们就要向您推荐百万用户的共同选择——创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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