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食品流动摊贩经营行为的公告
各食品经营者: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流动摊贩经营行为,引导不完全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条件的食品流动摊贩改善加工经营条件,取得市场准入资格,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食品流动摊贩必须办理健康证,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到户口所在乡镇进行登记,办理《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于拒不办理健康证及《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的流动摊贩,我局将依据《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依法取缔。
二、食品流动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在摊位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和健康证明,经营条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和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三、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四、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食品流动摊贩可经营以下食品: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干货。
七、禁止经营以下食品:1.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标识模糊、无保质期、无执行标准代号的小食品;2.凉菜、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3.病死、*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食品流动摊贩应严把进货关,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和完善台账;应严把销售关,认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标签标识不规范、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严把退市关,依法及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依法做好问题食品的处置工作,并做好记录。
九、此公告从即日发布起生效,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投诉举报。
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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