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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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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国明)为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别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并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自3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调整了部分材料规范及登记规范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完善整合了原有信息填写、申请人承诺和填写说明的内容,便于申请人填写。同时,按照《条例》关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将经营范围的填写方式调整为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登记。对市场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清算组成员等公告的,免予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在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鼓励通过*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形式获取清税信息,免予额外提交纸质清税证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条例》市场主体规范统一登记的要求,从3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或备案业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完成信息化系统改造工作,确保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同时,要不断优化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积极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各地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登记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全面准确掌握和运用。要采取有力措施、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要加强*策解读和办事指导,让市场主体及时获知、理解文书材料规范的调整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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