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屈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下属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保全案件特点和趋势(.1-.12)》研究报告。报告显示,受长短视频竞争影响,近三年来网络版权案件中行为保全申请比例高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什么是行为保全呢?行为保全又称诉讼禁令,是一种临时或紧急救济程序。因为法院审理案件有其周期,当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让当事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在判决之前,提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及时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或进一步的损害。
落实到视频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诉讼方在侵权结果尚未判定时,如果申请了行为保全,有权申请“一刀切”地要求被申请人下架所有可能涉及相关内容的视频。这就很可能产生“误伤”,阻碍了正常业务的开展。由此可见,虽然行为保全并不是惩戒性措施,但在互联网市场环境中,如果频频被实施禁令,被申请人的商业信誉、舆论环境和业务经营,都可能受到较大影响,也就是说,实际上具备了惩罚的效果。对于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如果说自己创作的,或是喜欢看的视频,不管是否实际存在侵权行为,随时可能会被删除、封号,体验感当然会急剧下降。“扫荡式”的下架视频,可能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纷争,让网络秩序产生混乱。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短视频侵权的乱象视而不见。近年来,关于如何治理短视频侵权,业界有诸多讨论,行业协会也公布了标准细则,要求平台夯实责任加强审核,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也要客观看到,短视频的创作门槛比较低,参与人数庞大,关于“版权”其实存在很多复杂的“灰色地带”。比如说,有些切条搬运式的短视频,的确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但还有一些评论类、搞笑类的二创视频,是否一定属于侵权?再比如说,有些短视频并未使用相关视频素材,而是重新演绎了知名作品中的“梗”,这又是否属于侵权?所以,短视频的侵权责任,认定起来本来就需要一个严谨的流程,而诉前禁令有“未审先判”的意味,如果被一些当事人恶意滥用,甚至成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的武器,让这一程序性的保障有点“跑偏”。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往往就是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双方利益影响都很大。最高法的报告专门强调,涉网络版权诉讼禁令呈现涉诉主体集中、头部企业占比高等特点,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