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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益华食品厂:
本局于年7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焦市监食罚催〔〕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焦市监食罚催〔〕1号),内容是:催告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行*处罚决定书》(焦市监罚决字〔〕7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没收违法所得40.80元;2.并处.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80元(玖万零肆拾元捌角)。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焦市监食罚催〔〕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献平、郭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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