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编者按: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公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
《新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含义,即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相较于《原规定》定义中“不安全状态”无法区分出特种设备事故的例外情形,《新规定》的定义突出了特种设备的本体原因。
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流程而言,《新规定》与《原规定》并未有太大变化,仍按照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流程进行,但在事故上报方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事故调查组履行职责、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等方面都有修改。为方便阅读,《新规定》作出修订之处已标红,需要注意之处也已加粗。
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如果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燃气企业将会面临事故调查乃至处罚。事故调查报告本身不可诉,而*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后,如果批复包含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认定,且成为有关机关及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处分及处理依据的情况下,该批复与一般上级行*机关对下级行*机关的请示所作批复不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此时这种批复应当是可诉的,燃气企业可以提起行*诉讼要求撤销批复。
至于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另外层面的问题,还需结合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证据材料、责任认定是否合法合理等因素综合判断。
正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编者注:《原规定》表述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编者注:《原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原规定》定义中“不安全状态”无法区分出特种设备事故的例外情形,《新规定》的定义突出了特种设备的本体原因)
第三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编者注:第(一)、(四)、(六)项为《新条例》新增)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府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应当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讯方式进行上报,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上报。现场无法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上报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系统进行补报。
(编者注:本条变动较大,《原规定》明确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新规定》则明确上报方式不限形式,只要求“快捷便利”,但必须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上报)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接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信息。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行*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府,并按照本级人民*府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