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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住所网店经营地与仓储发货地不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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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解读、办案实务、经验交流……《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

“无名仓库”存有大量侵权商品

近期,G市市场监管部门连续收到多起举报,反映若干家“无名仓库”储存大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分别对上述仓库开展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发现,上述场所均为未办理营业执照,均为临近Z市的多家电商经营企业在G市租用的仓库,Z市企业的注册地址与G市仓库距离不远(只有十几公里)。因G市租金便宜,近年来Z市不少企业将仓库搬到G市,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并派驻仓库管理人员。上述仓库仅用作仓储发货,无其他经营活动,也普遍不办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在上述仓库内发现大量与举报内容一致的商品如日化品、充电器等,经初步鉴定均存在侵权嫌疑。考虑执法时效性,G市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批准后,对现场查获的涉嫌侵权商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询问仓库管理人员,并陆续询问Z市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执法人员经调查确认,上述多家电商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均注册在Z市,其主要经营活动(包括宣传、洽谈、接单、销售、网店运营、电子发票开具等)均在Z市的登记住所完成,绝大部分员工也在Z市住所工作,G市仓库仅有少数员工负责仓库管理和发货。商标权利人对现场样品进行比对后,出具了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鉴定结论。据此,执法人员认定Z市企业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但对于后续应由G市还是Z市市监部门管辖存在争议。

违法行为地如何认定?

争议的产生主要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如何理解的问题。根据《行*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行*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有人援引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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