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行业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来论临期食品不明示涉嫌多重违法齐鲁 [复制链接]

1#

1升装的啤酒20元2桶、日本进口麦片50元两大袋、原价元的德国进口牛奶只要99元……因为产品临近保质期,原本市场价格较为昂贵的一些进口食品,在临期食品折扣店里“摇身一变”成了物美价廉的抢手货,吸引了许多消费者。近年来,不论是线下悄然涌现的进口商品折扣超市,还是线上网店乃至购物APP,销售临期商品已经成为一个热门生意。有的商家甚至直接打出了“越临期越便宜”的口号,用剩余的保质期限来决定商品价格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些临期食品虽然价格优惠很大,非常诱人,但由于很多消费者对于临期食品还存在“品质不好”等印象,导致许多店家不愿意特意强调商品的临期属性。(工人日报8月16日)这让不少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购买不少“临期食品”而不自知,尤其是在经营者大力鼓吹降价有多优惠多划算等情况下,导致消费者等在保质期内根本使用不完,造成浪费等消费者权益受顺等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专家呼吁,有关部门还应制定临期食品回收、交易规范,及时检查临期食品商店的经营资质、标注情况和进货渠道,防止出现过期食品回收经二次加工后继续上市销售。但笔者以为,“临期食品”不标注、不明示,固然需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规范,但这却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经营不规范问题,而是涉嫌多重违法,亟待引起有关方面更大重视。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此,年1月27日,原国家工商总局曾发文明确,食品经营者应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但我们看,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经营者在降价等销售“临期食品”的过程中,却置这些规定于不顾,采取只突出降价优惠幅度等方式,却故意不明示、不说明所售食品的“临期”等属性等,让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属于非典型的利用虚假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涉嫌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是对相关法律威严的亵渎。此外,还不得不说的是,实际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经营者对“临期食品”等降价商品实行概不退换*策,这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等规定不符,涉嫌违法。优惠销售是优惠销售,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不能因为优惠销售就可以超越法律规定,随便逾越法制红线而自行其事。若是这样,往轻了说是对法律的无知和缺少敬畏,往重了说这是在借“临期食品”降价的幌子,侵害消费者权益而自我牟利。也正因为如此,面对“临期食品”不明示等情况,从跟上说当然需要通过完善法规等方式予以遏制,也需要消费者等擦亮眼睛等,但对执法者等有关方面而言更不要忘了,这已然是涉嫌多重违法的问题,也需要通过进一步强化执法查处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维护消费者权益,理顺“临期食品”市场秩序。否则,只是完善相关规定而缺少执法处理硬度,也仅是多一个规定而已,对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理顺,也还是“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难及。(余明辉)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