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林少蓉通讯员陈雪松)日前,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突出行政执法的重点,对一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更为柔性和更有温度的处罚。《规则》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亮点有:《规则》明确相关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率先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宽严相济、同案同罚、比例原则等处罚裁量基本原则;明确了“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是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规定,在本规则的不予处罚情形中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兼顾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合理性。
此外,明确不同裁量等级。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区分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可以从重、应当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并明确适用条件和规则,更科学合理,操作性强。
对于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多部法律如何适用、新旧法的实体程序交叉适用等问题,也统一了适用规则。同时还建立类案指导工作机制,明确法规处、综合执法协调处、综合执法支队、价监局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相对统一执法和法律适用口径,避免出现“类案不同罚”等情况。《规则》有尺度也要有温度,如明确不处罚就不予立案。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过审批,可以不予立案。不处罚就不予立案,改变了以往不予处罚仍然要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做法,切实为基层减负,程序更简便,执法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