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例合辑②
案例一
一、违规行为表现
广东证监局经查,发现SY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银行存款。
经查,SY公司年半年报、年半年报、年年报、年半年报披露的各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1、年半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为,,.68元,实际余额为,,.41元,虚增99,,.2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7.52%和净资产的10.57%。
2、年半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为,,元,实际余额为4,,元,虚增,,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3.51%和净资产的52.89%。
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为,,.42元,实际余额为,,.01元,虚增,,.4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1.75%和净资产的59.27%。
4、年半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为,,.28元,实际余额为63,,.27元,虚增,,.0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3.01%和净资产的62.41%。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违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经查,年至年期间,SY公司多次为汕头市W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汕头P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实业)向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涉及对外担保总金额7.49亿元。其中,年为W公司期限为6至9个月的9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涉及贷款总金额4.52亿元,存单质押金额累计4.52亿元;年为W公司期限为6至7个月的3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涉及贷款总金额1.47亿元,存单质押金额累计1.47亿元;年为P实业期限为6个月的3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涉及贷款总金额8,万元,存单质押金额累计9,万元;年为P实业期限为6个月的2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涉及贷款总金额5,万元,存单质押金额累计6,万元。
二、处罚措施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银行存款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SY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监管措施。同时,SY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二
一、违规行为表现
经福建证监局查明,福建FS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S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年半年度报告
FS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未能在年8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年9月11日,下同),FS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L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福建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23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FS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83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年度,FS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C公司、H公司、惠州市Y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97万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97万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FS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FS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年12月31日、年6月30日和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FS公司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FS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处罚措施
福建证监局认为,FS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公平,潘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许某作为公司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郭某作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FS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案例三
一、违规行为表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查明,浙江YT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T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年底,YT药业收购上海XGF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GF”)%股权,上海XGF成为YT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年至年期间,上海XGF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G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年,上海XGF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3万元,分别占YT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年,上海XGF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8万元,分别占YT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年,上海XGF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03万元,分别占YT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YT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年、年、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罚措施
YT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任某时任上海XGF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YT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兼任上海XGF董事,未能组织YT药业对上海XGF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YT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某、陈某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YT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某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议通过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兼财务总监何某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某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某在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副总经理胡某、王某、谭某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董事钟某、平某,独立董事詹某、何某、莫某,监事成华某、赵某、王某,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YT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任某、陈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吕某、何某、沈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孙某、胡某、王某、谭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五、对钟某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任某、陈某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例四
一、违规行为表现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深圳市D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披露子公司增资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D公司于年10月17日披露绵阳WS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绵阳WS)拟对Z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增资2,万元,但D公司后续与绵阳WS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条款以及由此产生的仲裁等重大变化情况均未及时披露,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要求。
(二)年至年定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D公司与绵阳WS签订补充协议后,未预计回购条款可能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未在历年的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直至年4月30日,D公司披露《年年度报告》《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绵阳WS的回购义务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年至年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三)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D公司年业绩快报对坏账准备的计提预计不足以及年度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变动情况预估存在偏差,致使年业绩快报与公司实际业绩出现较大偏差。
二、处罚措施
D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的规定。季某一作为公司董事长、季某二作为公司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及时任财务总监、祝某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D公司及季某一、季某二、祝某、刘某、张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监管措施。
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法》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合辑①
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泄密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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