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厅擅自给客户开通手机套餐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无处罚权!
一、基本案情
举报人举报反映某手机通讯营业厅在其未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办理开通了手机A套餐,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二、法律建议与观点
笔者认为通讯营业厅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帮客户开通手机A套餐,其行为定性属于强制或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在本质属于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电信服务属于相对特殊的居民服务,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特别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该条例对电信业监管部门作出了专门规定以及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认定以及罚则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通讯营业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和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无处罚权限,因此笔者建议可以直接不予立案。
作者:施海荣(公职律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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