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本市实际,参考借鉴浙江等发达地区工作经验,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营造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市场氛围,强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为推动工作开展,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召开调度会专题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带队赴浙江省金华市、湖州市等地进行考察学习,积极向省局进行汇报,获得支持。按照相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代拟了《马鞍山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试行)》(送审稿)。《办法(试行)》(送审稿)分为总则、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应用、动态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共八章二十四条,建立了马鞍山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公示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为二年,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诚实守信、激励引导的原则,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企业住所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市市场监管局公示马鞍山市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市场监管局公示马鞍山市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办法(试行)》(送审稿)明确将企业两个年度(和)的会计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作为公示内容,对不得申报和公示的负面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申报的两个年度内存在六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般不得申报马鞍山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企业在公示期内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存在六项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推荐和公示流程予以撤销公示,公示企业也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申报情况、复核情况、征信结果、实地核实情况将作为马鞍山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和公示的主要依据。新申报企业实行择优公示原则,公示数参考企业主体数增长比例和当年新申报企业增长比例。此外,《办法(试行)》(送审稿)还结合当前中央经济工作中“六稳”、“六保”任务要求增加了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等内容,将对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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