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经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年7月15日起施行。新法分八章,共86条。较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变化较大。本文将通过表格形式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与《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进行对照,并提炼出新增加的相关规定,使执法人员了解新法较现行市场监管行*处罚程序出现的重大变化,提高学习效果。
一、新修订的《行*处罚法》与《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主要条文对照
二、新修订的《行*处罚法》与《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主要条文对照
三、新修订的《行*处罚法》较现行市场监管行*处罚程序增加的8处重要规定
1、对行*处罚进行定义。
第二条 行*处罚是指行*机关依法对违反行*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处罚种类
一是增加“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处罚种类,使行*处罚更加具有操作性。二是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修改为“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将该处罚种类覆盖范围扩大。
第九条 行*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拘留;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行*处罚。
3、增加综合行*执法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机关行使有关行*机关的行*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4、增加行*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府部门的行*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处罚权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5、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给予罚款处罚”的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6、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制度,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制度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处罚。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处罚的,行*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7、明确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特殊追责期限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为突发事件中对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实施行*处罚的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来源:风向标、FDA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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