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1月20日消息,行*处罚是行*机关有效实施行*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行*处罚法(修订草案)今天(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进一步完善行*处罚程序,健全行*处罚执行制度,加强对行*处罚的社会监督。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有的部门、地方提出,根据反间谍法和国家情报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处罚权,需要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行*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处罚权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处罚。有关地方人民*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行*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草案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机关。行*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细化过罚相当原则,强化行*处罚的教育功能。草案增加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处罚的,行*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草案规定,进一步要求行*机关及时告知当事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增加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草案进一步完善行*处罚程序,健全行*处罚执行制度。明确行*处罚决定公开的适当范围,要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处罚决定依法公开。扩大听证范围,明确将其他较重的行*处罚纳入听证范围。增加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草案完善行*处罚的适用规则,加强对行*处罚的社会监督。增加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明确行*机关实施行*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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