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涉及到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是连接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作。我国粮食产量多年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其中70%通过粮食流通进入到消费领域,总数量超过亿斤。因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流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年4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我国粮食流通进入了最严监管时期和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今年夏粮收购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对各地开展粮食收购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由行*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操纵价格,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虚假收购”“先收后转”“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粮资金监管,坚决维护好收购秩序。
为进一步健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执法制度,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行*执法行为,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粮食流通行*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涵盖了当前粮食流通行*执法工作的主要方面。
我国粮食流通领域执法水平进一步提升
当前,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构设置、职责职能、法律权力、执法形势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加快建章立制进程。完善行*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以适应行*执法需要,进一步提升依法执法水平。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作了重大修订,粮食流通行*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必要制定《办法》,以遵循、适应上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现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行*处罚程序(试行)》已适用十多年,不能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3.国家机构改革后,粮食和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承担起中央储备监管职责,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制定《办法》有助于明晰界定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相关方面的执法职责,压实行*执法主体责任。4.随着粮食购销、储备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粮食流通行*执法对象和行*相对人发生重大变化。制定《办法》有助于适应粮食流通行*监管体制机制需要,不断提升依法治粮水平。
粮食流通行*执法内容
《粮食流通行*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行*执法制度体系,厘清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明确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执法应当立案事项,提供更强可操作性。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压实行*执法人员相关责任,努力确保行*执法工作在制度框架内进行。
例如,在立案调查章节,列出粮食经营者的24种行为违法违规:
第十二条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七)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
(八)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九)粮油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十)粮油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
(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的,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
(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在*策性粮食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策性粮食收购时,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二)承储企业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累计达一百吨以上;
(三)承储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补贴,或者骗取信贷资金;
(四)承储企业挤占、挪用、克扣财*补贴、信贷资金三千元以上;
(五)承储企业以*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承储企业利用*策性粮食进行除*府委托的*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七)承储企业在*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的,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时间三日以上并且涉及粮食数量五十吨以上;
(八)粮食经营者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九)承储企业擅自动用*策性粮食;
(十)粮食经营者其他违反国家*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在查封扣押章节,规定了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执法过程的程序、保管责任、时限、解除情形等。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以及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行*处罚决定章节,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责任追究章节,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行*执法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执法中,有包庇、纵容粮食流通行*执法违法违规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予以通报,由相关任免部门给予处分。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粮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