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许可、行*处罚、行*决策等听证工作,依法实施行*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月12日,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听证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制度》),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指出,省药监局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省药监局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等行*执法决定之前都应当举行听证。
《制度》提出,行*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行*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由*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听证,行*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办案机构等相关处室配合。
《制度》明确,实施行*许可、起草规范性文件、作出行*决策等依职权需要听证及本局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由具体事项承办机构负责组织听证,*策法规处按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法制审核。
《制度》还指出,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人选由组织听证的处室提出建议,分管局领导指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与听证的行*许可事项相关人员、行*处罚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制度》强调,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参与本行*处罚案件调查或参与本行*许可审查;2.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3.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举行的。
《制度》要求,行*许可、行*处罚听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行*许可、行*处罚之外的其他听证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听取听证会代表的意见等五项程序进行。(文/陈静)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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