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应结合《广告法》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所需要保护的权益,以及案件的具体违法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是针对相应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即只要实施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即应予以处罚。关于罚款数额,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处罚法》的规定。《行*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进行现场调查后,已经及时撤下广告展架;且所发布的禁止情形广告并未存在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序较为轻微。对于广告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又要坚持保护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同时也应过罚相当,以起到教育作用的目的。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处以20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明显不当。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将罚款数额变更为5万元可以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判决书
()琼96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市中影电影城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市监局)因与被上诉人某市中影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中影公司)工商行*处罚一案,不服某市人民法院()琼行初36号行*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5月22日,某市市监局作出琼泉工商处〔〕号《行*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号《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某市中影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本市最低观影价”作为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同时,某市中影公司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