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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14 8:16:00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结束了我国按照不同类别适用不同行*法规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历史,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的意义。对于进一步简*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条例》的一大亮点是,诚信监管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首先,突出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平台作用

年国务院令第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了要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并对各*府部门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经过近7年的建设和优化,公示系统已成为社会各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渠道,以及对企业实行社会监督的基础平台。据统计,《条例》中出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达十次之多,涉及登记机关和市场主体的公告、声明等多项登记业务,突出了公示系统的基础性平台作用。一是登记机关可以将企业状态直接在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如市场主体歇业、营业执照作废等,方便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情况进行查询。二是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如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以往需要在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条例》出台后可直接在公示系统上自助进行公告,期满后可以申请补领,为企业减轻了经济和精力上的双重负担,提升了利企便民服务水平。三是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系统可以直接进行检索查询,方便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释放了企业信用红利。

第二,明确了对企业实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第38条明确指出,“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能整合、监管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面临着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上的巨大挑战。一方面,在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市场主体日益增多,以河南省为例目前市场主体已突破万,大量涌入的市场主体与有限监管力量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另一方面,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涌现,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凸显监管资源、监管智慧化水平不足。

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5号)提出:“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同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提出“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照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按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自动分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旨在实现精准监管、高效监管、智慧监管,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一是要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做到全面有效归集各类涉企信息,为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打下坚实良好基础。二是要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科学合理确立分级分类指标,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三是要积极应用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结果,将其与“双随机、一公开”、重点领域监管、失信联合惩戒等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引导监管资源“好钢用在刀刃上”。

第三,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第38条第2款确定了登记机关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39条进一步规定了登记机关在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条例规定查处时行使职权的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它是市场监管领域的深刻变革,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缓解了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通过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有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早在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就提出了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的思路。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近几年来,通过建立“一平台、一单、两库、一计划”,不断巩固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覆盖、常态化。下一步要做的,一是开展双随机监管效果测评,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将双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三是积极巩固和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面。

第四,规定了撤销虚假登记的具体流程

年,为解决“被股东”“被老板”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撤销冒名登记的指导意见。同年,《市场监督管理行*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对被许可人可能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各地在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时,对调查过程遵循意见不一。《条例》第40条对于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调查、公示等条件和流程作出了统一规定。一是《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即“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同时,对于提交撤销登记的申请人,也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年总局有关撤销冒名登记的意见中撤销申请只能由被冒用人本人提出,而《条例》则规定了只要受到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二是《条例》第40条第2款对登记机关受理、调查撤销登记的具体流程作出了规定。登记机关在受理相关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再作相关处理。考虑到虚假登记中有被冒用人因身份证丢失,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等,《条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如此公示期内无异议,可以直接进行撤销登记。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对虚假登记等的惩戒措施。总局撤销冒名登记指导意见中对提出强化信用惩戒,建立全国虚假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应严格审查。而《条例》则具体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的信用惩戒措施,提出对于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总之,《条例》制定了系统化和规范化的信用监管监管措施,体现了诚信有价的基本理念,进一步提升了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便利性、公平性和可预期性,抓住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牛鼻子”。(作者单位: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何艳红史娟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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