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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创文攻坚,快速处置违法行为,衢江区市场监管局全面解读行*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明确简易程序行*处罚程序适用范围、程序和关键点,统一当场行*处罚决定书等。
行*处罚简易程序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基本程序
市场监管行*处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
简易程序注意事项
01
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02
罚款50元以下和元以下包含本数;
03
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上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但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
04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都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有必要进行调查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05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处罚案件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06
对当场行*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依法提起行*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
07
办案人员不得通过减轻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08
简易程序有关材料需在作出行*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来源:衢江市场监管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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