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处罚决定,现将行*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32号
当事人: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58号星城酒店号房
当事人: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11日对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万达)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以下简称《行*处罚法》)的规定,向林芝腾讯、大连万达送达了《行*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林芝腾讯、大连万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林芝腾讯。年于拉萨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腾讯于年1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林芝腾讯主要从事互联网增值业务,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
合营方二:大连万达。年于大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商业项目建设管理及咨询等,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
(二)交易概况。
年6月8日,林芝腾讯、大连万达、深圳高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灯)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丙晟),主要提供线上零售领域软件服务。交易后,大连万达、林芝腾讯、深圳高灯分别持有上海丙晟51%、42.48%和6.52%的股权。合营企业由林芝腾讯和大连万达共同控制。年6月8日,上海丙晟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林芝腾讯、大连万达、深圳高灯共同设立上海丙晟,该合营企业由林芝腾讯和大连万达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年,林芝腾讯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大连万达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年6月8日,上海丙晟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50万元罚款的行*处罚。
《行*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处罚决定的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林芝腾讯;大连万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行*复议或者行*诉讼期间,本行*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