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题:强化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严惩违法行为——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白阳
年10月11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围绕条例中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稳步提升,食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好转,但仍存在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顺畅,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紧密,食品贮存、运输环节不够规范,食品虚假宣传时有发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同时,监管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必要对年7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
问: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细化并严格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领域依然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三是重点细化过程管理、处罚规定等内容,夯实企业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问:条例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强调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规定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会商、协作、配合义务。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等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府预算,并加大对违法单位内部举报人的奖励。五是建立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
问:条例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四方面作了完善性规定: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定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经调查确认有必要的,要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其进行自查、依法实施食品召回。二是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三是允许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该标准,以方便企业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规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备案。
问:条例在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工作。二是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规定贮存、运输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同时规范了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三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发布信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明确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规定不得发布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信息对食品等进行等级评定。四是完善特殊食品管理制度,对特殊食品的出厂检验、销售渠道、广告管理、产品命名等事项作出规范。
问: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完善?
答:一是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对存在故意违法等严重违法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二是细化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罚。三是针对条例新增的义务性规定,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此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减少危害。五是细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明确行*拘留与其他行*处罚的衔接程序。
问:社会各界对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