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证监发〔〕77号)的有关要求,推进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完善中介机构声誉约束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证券行业诚信准则》(以下简称《诚信准则》)及《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办法》)。《诚信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业声誉信息办法》自年9月1日起生效。
信用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各类市场主体只有基于信用才能在资本市场赖以生存。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市场主体,承担着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中介职责,尤其需要保持良好的诚信和专业声誉,才能发挥好“看门人”作用。*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年)》也提出,“加强行业协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在新《证券法》和注册制实施的背景下,协会制定发布两项自律规则,旨在深入推进“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建设,探索完善诚信管理和声誉自律机制,推动形成诚信约束、声誉约束、自律约束、规则约束,构建尊崇信义、崇尚专业、忠实责任、珍惜声誉的行业生态。
《诚信准则》定位为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自律行为的主动约束,共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诚信基本义务。聚焦市场与投资者反响强烈的行业失信问题,紧扣与投资者信赖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行为准则,覆盖合规、守约、廉洁、诚信文化等不同领域的诚信要求,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维度,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面向投资者及行业、面向客户、面向监管和自律管理的不同义务提供指引;二是压实机构管理责任。设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职责,要求机构应加强内部诚信管理的责任和机制,要求将诚信建设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制度建设中,推动诚实守信成为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三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明确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执业声誉信息办法》定位为自律管理对象执业声誉信息(包括诚信信息)管理的外部约束,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定义。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正负面执业声誉信息;二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主体范围。信息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三是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将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四是完善执业声誉信息来源,规范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认定程序及记入标准;五是建立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六是明确信息公开和查询的有关规定。
规则制定过程中,协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广泛凝聚行业共识,并认真吸收采纳了相关合理意见建议。下一步,协会将督促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规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统一相关声誉信息的录入采集标准,建设行业执业声誉归集展示平台,完善从业人员初始水平登记与持续执业记录并重的自律管理体系,强化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自律和声誉约束,促进行业形成尊崇信义、崇尚专业、忠实责任、珍惜声誉的内生机制,引导行业形成文化致远、专业致胜、责任至重、声誉至高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