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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9 2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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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渡市场监管所蔡灿

行*处罚案件名称在明确被处罚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提高案件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集中体现了执法办案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由于目前案件名称缺乏统一、明确的确定原则,导致执法实践中案件名称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混乱性,因此有必要对案件名称确定原则加以研究。

本文以市场监管行*处罚案件名称(以下简称案件名称)为例,对案件名称的确定原则进行探析,供业内同仁参考。

01

案件名称基本结构

根据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案件名称基本结构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处罚决定之前,即立案、调查取证、行*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阶段,由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适用程序等均未得到最终确认,所以案件名称应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案”的结构进行表述。一旦作出行*处罚决定,则不应再使用“涉嫌”二字。

02

案件名称确定原则

目前,对行*处罚案件名称确定原则未形成统一看法,也少有论述。笔者认为,案件名称既要能够准确表述违法行为性质,也要能够与其它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同时避免冗长拖沓。因此,案件名称的确定原则至少应当包括准确性、明确性和简洁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确定案件名称的首要原则,也是案件名称规范要求的集中体现。首先是行*处罚案件当事人姓名(名称)要准确。当事人姓名(名称)必须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两名以上当事人构成(涉嫌构成)共同违法行为的,应当同时列明全部当事人姓名(名称)。

其次是违法行为性质的表述要准确。如何准确表述违法行为性质是确定案件名称的重点和难点。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进行表述时,应当从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法律责任条文出发,根据法律责任表述方法类型进行确定。一般而言,法律责任表述方法可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违法行为+行*处罚”。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该模式中,违法行为性质的表述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第二种模式是“条文序号+行*处罚”。如“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种模式在法律责任部分未直接体现违法行为性质,我们在确定案件名称时,就不能直接将违法行为性质表述为“发布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广告”,需要对照违反条款具体内容才能确定违法行为。

第三种模式是“条文序号+违法行为+行*处罚”。如“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模式直接体现了违法行为性质即“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明确性原则

性质指事物的本质,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案件名称中违法行为性质的表述要足以使其与其它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如违法行为性质表述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案”就无法充分体现其特性,不符合明确性原则。

一是违法行为类型必须明确。确定案件名称不能简单照抄法律责任部分或违反条款中所罗列的全部违法行为类型,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取舍。如前文所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只有出租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其违法行为类型只需选择出租生产许可证即可。

二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对象予以明确。如“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确定案件名称时必须明确违法行为贬低的是商品还是服务。有的条款中,违法行为指向的对象表述为简称,也必须予以明确。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出租生产许可证,确定案件名称时,因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需具体表述为当事人名称,而法律条文中的生产许可证由于省略了“特种设备”,为避免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生产许可证混淆,所以违法行为须表述为出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简洁性原则

案件名称还要做到简洁明了,避免冗长。造成案件名称冗长的原因除前文所述,未根据案情,不加选择地罗列违法行为类型和违法行为的客观对象外,还包括以下原因。

一是使用“违法”或“违反法律规定”等不必要的前缀,如“违法出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案”。因为出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合法出租行为,所以无需使用“违法”二字。

二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对象过于具体化。如“出租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案”表述为“出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案”即可。

END

来源:思畅园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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