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指导基层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统一食品案件执法标准,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了《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处罚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共二十条内容,主要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违法案件适用免于行*处罚需要符合的条件,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供货者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具体表现形式,证明材料提供方式,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表现形式、免予处罚适用程序、免罚后处理以及不适用免予处罚情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经营者是否符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指导各办案机构统一执行免罚标准,规范食品监管行*执法。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能有效解决基层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中免予处罚条款理解不同、免罚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罚等现象,有利于更好地开展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处罚工作,推动公平公正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领域行*执法,避免出现敏感社会舆情,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积极意义。(来源: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