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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27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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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进一步明晰行*执法尺度,深化包容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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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在广泛试点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指导意见》。此项工作被列为年全省十大法治惠民实事项目之一。

从严把握行*强制措施,将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指导意见和清单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降低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优化营商环境。

《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的含义和原则。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强制措施,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应当审慎实施行*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的具体条件。根据《行*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进行细化规定。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行*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三是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的监管要求。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的,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生或新发现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依法实施行*强制措施。

《指导意见》同时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梳理了不予实施行*强制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并详细设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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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行*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行*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适用规定》大体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制定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二部分主要对不予行*处罚、减轻行*处罚、从轻行*处罚、一般行*处罚、从重行*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的含义、轻重程度、适用情形作出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对该省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适用要求作出规定,同时特别明确当事人违法情节明显轻微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决定,实现与免罚轻罚规定的无缝衔接。

第四部分主要对行刑衔接、案件查办要求、监督检查、溯及力、实施日期等内容作出规定。

《适用规定》同时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从违法行为名称、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五个方面对登记注册、广告、消费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五个领域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梳理,明确了各阶次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年,将制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实现行*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场监管主要领域全覆盖。(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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