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处罚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处罚法,重点对原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订,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增加了规范行*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从制度层面推动行*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同时,结合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增加了行*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公平公正原则、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调整适用以及在行*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等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体现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表示,针对当前市场监管执法的新趋势新情况,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总局在新修订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以下内容,着力规范行*处罚裁量权:一是在行*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二是针对个案中适用行*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增加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最大程度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三是明确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处罚的,在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前,应当严格进行评估,避免裁量权滥用。四是在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同时,明确有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执法决定书中对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处罚法,本次修订重点对《指导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改。一是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行*处罚的裁量情形作出修订。增加了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减少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对其中多项情形作出修正,从制度层面推动行*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二是增加了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首违不罚”的规定,同时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体现宽严相济。三是增加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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