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行*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修订后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行*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八十五条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笔者认为,从上述修订后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机关在实体操作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得到实质性延长,从最长期限7日自然日,已延长到7个工作日,以上变化值得法律人注意。
来源:市场法律交流
作者系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
施海荣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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