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社会共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财*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将于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制定工作自年4月由市场监管总局、财*部会商启动,在整合吸收原《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内容基础上,经过多轮调研讨论、征求意见、专家评估论证等,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对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适用范围及举报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等。第二章奖励条件,规定奖励基本条件、奖励原则及不予奖励的除外规定等。第三章奖励标准,规定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及奖励上限等,并对内部举报人奖励作了规定。第四章奖励程序,规定奖励告知、申请、支付、领取时限等,并规定了举报人异议复核。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举报奖励建档管理、保密义务及举报人、公职人员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领域适用、解释权及施行时间等。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