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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27 17:52:00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要求,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构建更加科学系统完备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法律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执法经验、整合完善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健全完善的重要里程碑,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和有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竞争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起草背景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部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等5部部门规章、《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工作规则》等10件内部工作规则和28件专用文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三五”时期,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件(总局成立以来件),审结件(总局成立以来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22件(总局成立以来13件);查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53件(总局成立以来41件),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力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助力企业优化重组和经济转型升级,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反垄断审查制度。现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法律规定较为分散,部分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有的需要与总局相关规定加强衔接,有必要在总结执法经验、梳理整合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规定》,构建更加科学系统完备的制度框架,为加强和改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提供法治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

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健全反垄断审查制度的战略部署,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健全反垄断审查制度,提升执法的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实现反垄断工作优化协同高效,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坚持“服务发展、统一规范、问题导向、开门立法”的十六字方针。

(一)坚持服务发展。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服务市场监管工作大局,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增加委托地方执法条款,优化审查程序,便利经营者申报、提高审查效率,大幅压缩调查时间,增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统一规范。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法律规定较为分散,涉及4部部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且部分条款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起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整合现有分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规则和标准,为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提供清晰指引。加强与市场监管相关规定衔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升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

(三)坚持问题导向。《反垄断法》实施十二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对一些疑难问题形成了符合中国市场环境特点、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思路和做法。《规定》注重总结执法经验,对执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作出针对性回应和解决,进一步明确审查的标准和尺度,澄清疑问、统一认识,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回应社会期待。

(四)坚持开门立法。认真听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专家学者和中外律所等各方意见,充分保障相关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汇集各方智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研究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通过国际合作和专题研究,吸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理论研究最新成果,确保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起草过程和制度设计

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规定》起草工作。在整合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4部部门规章及《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2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于年1月7日至2月7日在中国法制信息网和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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