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案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案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甘肃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案源的登记、分流、转办、跟踪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源是指依法依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线索。
第四条案源来源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二)市场监督日常管理中发现;
(三)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
(四)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移送;
(五)违法当事人主动交待;
(六)媒体报道;
(七)舆情反映;
(八)其它途径获取。
第五条案源管理遵循属地管辖,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省局各处(室、局)归集的案源线索,统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受理。
第七条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案源管理机构,对案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案源管理机构应加强案源登记、分析、审查等工作,并督促案件及时办结。
第九条案源管理机构接受案源,应填写《案源登记处理表》(附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转办、移交等处理。
第十条案源管理机构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案源,填写《案件移送函》经分管局长批准,向有关行政部门移交。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中心转交的投诉、举报,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投诉举报处理相关规定,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按“诉转案”处理。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突发性重大案源应当立即报告省局案源管理机构并依法采取措施固定证据。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执法办案机构应向同级案源管理机构进行案源备案。
第十四条执法办案机构对案源管理机构移交、转办的案源,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决定反馈案源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案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案源跟踪督办机制,对案源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各市、州局应对案源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月3日前向省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上报该局上月的《案源办理情况统计表》(附件)。
第十六条案源管理机构应加强案源档案管理,案源资料按年度分类存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甘肃市场监管、市监云法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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