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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5 1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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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今天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从而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

《意见》要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通过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类,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意见》明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到年底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到年底,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据了解,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将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

据了解,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国11个地区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本地区监管需要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通过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有机结合,切实提高了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以下为《意见》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国市监信发〔〕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准确定位,服务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为监管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明确标准,科学分类。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指标和权重,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实施及时、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

强化应用,分类施策。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

协同高效,共享共用。加强顶层设计,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充分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共用,实现监管效能普遍提升。

(三)工作目标。

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到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全量企业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到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二、科学实施分类,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

(四)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相对统一。重点从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方面构建分类指标体系,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市场监管总局指标体系框架下,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

(五)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要及时归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整合归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统有效归集;鼓励探索运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进一步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础。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公示系统,将采用“总对总”方式归集的中央部门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推送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六)统筹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示系统为依托,按照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做好对接,为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市已经建设并使用的系统要与省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整合融合,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分类。要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建立信息归集、分析加工、共享应用的闭环模式。

(七)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自动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三、强化分类结果运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八)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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