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发布,一起来了解一下文件内容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为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细化执法流程,保障公正执法,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出台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并将于年4月1日起实施。
《规定》共分七章七十九条,分别从“总则”管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期间、送达”“附则”等7个方面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电商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在《规定》第九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的电商经营者,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而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管辖权,第九条第二款则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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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分别从总则”“申请和受理”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准备“举行听证"时则”六大方面,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決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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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三部规章作出修改。
其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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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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