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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30 10:06:00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并发布《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执法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号: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厦市监告〔〕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联系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市监不处〔〕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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