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肉制品,违法所得不足千元,重罚超21万元;“粤抗1号”凉茶声称“新冠肺炎居家预防”,被罚30万元……12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件。
一、广州市白云区广裕兴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及淮山薏米软糕、淮山薏米饼两款产品共4个批次。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其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年12月10日、年3月26日被处罚过,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产不合格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06元、罚款元以及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广裕兴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厂长(质量经理)等人作出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禁入决定。
二、广州市从化温泉榕曦粮油加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生油案
年9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生油,遂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规定。年1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三、林少锋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生产经营肉饼、肉卷案
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林少锋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涉嫌擅自从事肉饼、肉卷生产加工活动,遂依法立案调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肉饼、肉条、肉馅,冷库内存放有制成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原料、成品及设备采取查封、查扣,并对制成品予以送检。
当事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生产经营肉饼、肉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肉制品和生产经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州市正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佳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以鸡胸肉、肥猪肉、肠衣等原料,经猪血上色等工艺生产制作腊肠成品,但未在腊肠成品的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上标注含有鸡肉成分,而其生产的腊肠成品经检验机构检测,显示含有鸡肉成分。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式腊肠,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2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州市和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年5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湿粉统一查”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湿米粉”,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涉案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湿米粉”共53袋、公斤。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六、佰领大数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传销案
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和传销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年5月21日至案发期间在其“佰领优品”